103年嘉義縣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
暨103年全民運動會嘉義縣滑輪溜冰代表隊選拔賽
競 賽 規 程
府教運產字第1030063330號函准予辦理
一、主 旨:為落實體育向下紮根之政策,提倡正當之休閒運動,特舉辦103年嘉義縣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競賽,藉以提昇滑輪溜冰運動風氣,達到全民運動之目的。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嘉義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嘉義縣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嘉義縣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民雄鄉體育會、民雄國中、民雄文教基金會、大崙國小、格林威爾幼兒園、仲盟企業有限公司、貝速特運動工坊
六、競賽日期:民國103年5月18日(日)8:30開始
七、競賽地點:嘉義縣立溜冰場
八、競賽項目:
※競速溜冰※
- 菁英組(器材不限):
- 公開男子(女子)組:(高中、大專)
300公尺計時賽、500公尺開放賽
- 國中男子(女子)組:
300公尺計時賽、500公尺開放賽
- 國小男子(女子)五~六年級組:
300公尺計時賽、500公尺開放賽
- 國小男子(女子)三~四年級組:
300公尺計時賽、500公尺開放賽
- 國小男子(女子)一~二年級組:
300公尺計時賽、500公尺開放賽
- 幼兒園男子(女子)組:
200公尺計時賽、400公尺計時賽
- 選手組(塑膠鞋殼、鋁合金底座):輪子90mm(含)以下
- 國中男子(女子)組:
200公尺計時賽、400公尺計時賽、600公尺開放賽
- 國小男子(女子)五~六年級組:
200公尺計時賽、400公尺計時賽、600公尺開放賽
- 國小男子(女子)三~四年級組:
200公尺計時賽、400公尺計時賽、600公尺開放賽
- 國小男子(女子)一~二年級組:
200公尺計時賽、400公尺計時賽、600公尺開放賽
- 幼兒園大班男子(女子)組:
200公尺計時賽、400公尺計時賽
- 幼兒園中小班男子(女子)組:
100公尺計時賽、200公尺計時賽
- 新人組(塑膠鞋殼、塑膠底座):輪子80mm(含)以下
- 國小男子(女子)五~六年級組:
200公尺計時賽、400公尺計時賽
- 國小男子(女子)三~四年級組:
200公尺計時賽、400公尺計時賽
- 國小男子(女子)一~二年級組:
200公尺計時賽、400公尺計時賽
- 幼兒園大班男子(女子)組:
200公尺計時賽、400公尺計時賽
- 幼兒園中小班男子(女子)組:
100公尺計時賽、200公尺計時賽
九、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3年5月3日(週六)17:00止,逾期不受理。
十、選手比賽資格及相關規定:
(一) 凡設籍於嘉義縣內之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所,在校學生均可組隊報名參加,以學校(園/所)為單位,不接受個人報名。
(二)曾參加過全國101及102年(全國中正盃、全國總統盃、全國會長盃、五都直轄市,菁英組、選手組、甲組)比賽,滑輪溜冰項目成績達前八名者(獲獎者),一律報名菁英組,不可報名選手組及新人組。經檢舉查證屬實者,將取消該選手成績,獎狀及獎牌一併繳回大會。
(三)凡參加過本縣102年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競速溜冰菁英組成績為一至六名者(獲獎者),一律報名菁英組,不可報名選手組及新人組,經檢舉查證屬實者,將取消該選手成績,獎狀及獎牌一併繳回大會。
(四)凡參加過本縣102年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競速溜冰選手組成績為一、二名者(獲獎者),一律報名菁英組,不可報名選手組及新人組,且競速溜冰選手組成績為三至六名者(獲獎者),一律報名選手組,不可報名新人組,經檢舉查證屬實者,將取消該選手成績,獎狀及獎牌一併繳回大會。
(五)凡參加過本縣102年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競速溜冰新人組成績為一、二名者(獲獎者),一律報名選手組,不可報名新人組,經檢舉查證屬實者,將取消該選手成績,獎狀及獎牌一併繳回大會。
(六)參加選手不得代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重複參賽,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十一、報名手續:
- 一律採網路報名,請上嘉義縣體育競賽系統網站報名(http://sport.cyc.edu.tw/),並列印報名資料加蓋學校關防,作為依據並於領隊會議備查。
- 報名費:
每位選手基本報名費為150元,可報名參賽一個項目,每增加一項目加收100元;每位選手最多可報名參加二項。(報名費請於領隊會議當天繳交,未收到報名費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承辦單位將取消其參賽資格)
- 相關規定:
a.完成繳費報名程序者,除遇不可抗拒之因素,承辦單位恕不辦理退費。
b.參賽學生、指導老師一律以網路報名之名單為準,完成報名程序後即不接受參賽選手及指導老師名單更改。
c.各單位除輸入學校連絡電話外,請另填上帶隊老師之手機號碼作為大會緊急聯絡之用。
d.完成報名參賽者,即已確實認同競賽規程,不得對競賽規程提出任何異議。
e.報名截止後,若該比賽項目參賽人數未達3人時,大會將於領隊會議退還該比賽項目報名費。
十二、領隊會議時間及地點:
- 民國103年5月8日(週四)上午9:30(暫定,如有變更將再另行通知)於嘉義縣立溜冰場。
- 若參賽單位非領隊出席,請派代表持委託書出席。
- 領隊會議無權做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 各參加領隊會議之代表,惠請准予公(差)假登記。
十三、競賽規則:比照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公佈之各類競賽規則。
十四、競賽細則:
- 競賽項目部份:
a. 選手組、新人組不可穿著競速鞋。
b. 選手號碼布一律貼於安全帽左側明顯處,如於競賽過程中,脫落導致裁判無法分辨選手身分時,將取消其參賽資格。
c. 參賽選手於比賽中必須戴頭盔,違者取消其參賽資格。
d. 選手不得配戴飾品(指:手環、手錶、項鍊、戒指、耳環等)下場比賽,配戴眼鏡者,必須使用橡皮圈固定之。
- 其它項目部份:
- 比賽進行中或比賽結束後,如有異議得提出申訴,但須於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5分鐘內,由領隊或指導老師,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抗議成立,保證金退回,抗議不成立,則保證金沒收,作為大會費用。審判委員會之判定為最終之判定,不得再提出任何異議。
- 各隊提出抗議時,應依程序向大會提出申訴,如有影響比賽之進行或有汙辱裁判及大會人員之行為,得視其嚴重性由大會採取適當之處分(例:取消個人或其全隊之參賽資格及成績或禁賽等處分),並送本會紀律委員會備查。
十五、個人成績、團體成績獎勵:
(一)個人成績獎勵:
a. 各組競賽項目前6名者,頒給獎狀;前3名另頒獎牌。
b. 各組競賽參加人數達三名時,取前一名,但不列入團體成績。
c. 各組競賽參加人數達四名時,取前二名,取第一名列入團體成績。
d. 各組競賽參加人數達五名時,取前三名,取第一~二名列入團體成績。
e. 各組競賽參加人數達六名時,取前四名,取第一~三名列入團體成績。
f. 各組競賽參加人數達七名時,取前五名,取第一~四名列入團體成績。
g. 各組競賽參加人數達八名時,取前六名,取第一~五名列入團體成績。
h. 各組競賽參加人數達九名以上,取前六名,取第一~六名列入團體成績。
(二)團體成績獎勵:
a. 團體成績積分之組別為國中組、國小菁英組、國小選手組、國小新人組、幼兒園組,共五組。
b. 團體成績計算方式:各組競賽項目錄取前六名者,依7.5.4.3.2.1累計總
積分。各組競賽項目錄取前五名者,依6.4.3.2.1累計總積分。各組競賽項目錄取前二名者,依3.1累計總積分,以此類推。
c. 團體成績以學校為單位,由獲得積分最高者得之,積分採各校男子、女子組合併之方式計算,以各單位團體總成績(合計)錄取前三名發給冠、亞、季獎盃乙座。如總積分相同時,以該單位所得金牌數多寡決定,以此類推互比牌數,獲多數者勝之。
d. 報名單位(學校)須於團體成績積分之組別內達三位(含)選手參加比賽,方可列入團體成績之計算。如未達人數之單位,將不列入團體成績之計算。
e. 幼兒園團體成績組部份,幼兒園中小班選手組及新人組不列入該組團體成績之計算。
(三)各單項比賽成績報請嘉義縣政府列入縣內比賽成績紀錄。
十六、注意事項:
- 參加選手之食、宿、交通等事務請自行處理。各參賽隊伍之帶隊老師,惠請准予公(差)假登記。
- 比賽遇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由主辦單位決議是否照常或延期舉行,延期將公告於嘉義縣教育網路(http://www.cyc.edu.tw/),並以電話另行通知。
- 保險:依照國際滑輪溜冰總會頒佈之規定,參加比賽之選手必須自行辦理人身保險,請自行斟酌身體狀況。承辦單位將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 聯絡人:嘉義縣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 蕭舜文總幹事0932-635688。
- 以上如有未盡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公佈之規則辦理。
十七、獎勵:
- 指導學生參加本競賽各組單項及團體部份獲獎之指導老師,發給獎狀乙紙(每一位指導老師最多以一張為限),其餘名次之指導老師恕不另發給獎狀。
- 擔任本競賽工作人員發給獎狀乙紙。
- 上列獎勵得視競賽性質,實際出賽隊數,獲獎難易度等經縣府審核後適度調整。
十八、本實施計畫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辦理,修正時亦同。
103年全民運動會嘉義縣滑輪溜冰代表隊選拔賽選拔辦法
一、報名方式:
a.報名方法:與本年度縣長盃報名時一同報名(領隊會議時繳交相關資料)。
b.報名費用:每名選手100元。
二、報名資格:(報名者需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a. 戶籍規定:依103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第五條第一款相關規定辦理,
報名時,繳交戶口名簿正本。
b. 年齡規定:競速選手年滿13歲(民國90年07月28日以前出生),未滿20歲之選
手,報名時需於選手保證書上監護人簽名或蓋章。
c. 成績要求:需具備有二個縣市級以上滑輪溜冰錦標賽,競速溜冰菁英組賽事之
成績(需為民國101年至103年成績證明及獎狀)。
三、選拔人數:
競速溜冰:a.選手正取男女各四名,備取男女各二名,共12名。
b.教練正取男女各一名,備取男女各一名,共4名。
三、選拔方法:
a. 代表隊選手:
1.歷屆參賽成績(民國101年至103年競速溜冰菁英組之成績)(如
附件一):佔總成績60%。
2.本次選拔賽成績(如附件二):佔總成績40%。報名選拔賽之選
手在本年度縣長盃以各組成績進行排名,報名人數超過12人,取前8名進行最後決賽,未足12人則直接依成績取前8名,進行成績給分。
3.總成績計算方式:為歷屆參賽成績60%┼本次選拔賽成績40%,
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代表隊選手至額滿為止(如遇同分時,以本次選拔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b. 代表隊教練:經選拔出103年全民運動會嘉義縣代表隊後,依選手成績獲得積分,第一名選手得積分四分,第二名選手三分、第三名選手二分、第四名選手一分;總和積分最高之教練,得受聘任為代表隊教練。
※經選拔出之代表隊選手,需經由縣府教育處審查決議給予代表隊選手資格者。
四、代表隊之權利、義務、注意事項:
a. 需經由縣府教育處審查決議給予代表隊選手資格者,取得代表嘉義縣參加103
年全民運動會滑輪溜冰項目之比賽資格,並由溜冰委員會發給代表隊當選證書。
b. 具有參加103年全民運動會賽前選手與教練移地培訓之義務與權利。
c. 經錄取之選手,不得無故放棄參賽,並且須參加賽前集訓及服從團體紀律,凡
無故放棄比賽、不參加賽前集訓,或不服從團體紀律者,經溜冰委員會查證屬
實,將取消其代表資格。
d. 經錄取之選手必須同意嘉義縣政府及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之比賽經費分配。
e. 經錄取之選手若有被取消資格者,其參賽名額將按選拔賽排名順序遞補之。
f. 如違反上述c條及d條規定者,由事發日起二年禁止代表及參加本縣主辦之一切
活動。
g. 本次代表隊領隊、管理及相關人員等,由滑輪溜冰委員會指派,並有權按依實
際狀況變更名單等相關事宜之權力。
h. 實際代表隊名單須經縣府教育處決議後成立,縣府及溜冰委員會有權按實際狀
況變更名單與出賽人數等相關事宜之權力。
j. 本辦法報請縣府教育處核定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歷屆參賽成績給分表
(民國101年至103年競速溜冰菁英組之成績為限)(附件一)60%
※本會依選手提出之運動競賽成就(每人至多繳交三張,以該三張成績進行記分),審查依下列六等級給分。
|
級別 |
賽事項目 |
名次 |
給分 |
備註 |
|
第一級 |
全國中正盃、國手選拔賽 |
1~3 |
20 |
|
|
台灣省會長盃、五都市長盃、全國總統盃 |
1~2 |
|||
|
第二級 |
全國中正盃、國手選拔賽 |
4~6 |
15 |
|
|
台灣省會長盃、五都市長盃、全國總統盃 |
3~5 |
|||
|
各縣市級縣長盃及市長盃 |
1 |
|||
|
第三級 |
全國中正盃、國手選拔賽 |
7~8 |
11 |
|
|
台灣省會長盃、五都市長盃、全國總統盃 |
6~7 |
|||
|
各縣市級縣長盃及市長盃 |
2 |
|||
|
第四級 |
台灣省會長盃、五都市長盃、全國總統盃 |
8 |
8 |
|
|
各縣市級縣長盃及市長盃 |
3 |
|||
|
各縣市級主委盃 |
1 |
|||
|
第五級 |
各縣市級縣長盃及市長盃 |
4~6 |
6 |
|
|
各縣市級主委盃 |
2~3 |
|||
|
第六級 |
各縣市級縣長盃及市長盃 |
7~8 |
3 |
|
|
各縣市級主委盃 |
4~5 |
本次選拔賽成績(附件二)40%
※本會依選手300M及500M競賽二項成績排名記分。
|
項目 |
名次 |
給分 |
備註 |
|
300M |
第一名 |
20 |
|
|
第二名 |
15 |
||
|
第三名 |
11 |
||
|
第四名 |
8 |
||
|
第五名 |
6 |
||
|
第六名 |
3 |
||
|
500M |
第一名 |
20 |
|
|
第二名 |
15 |
||
|
第三名 |
11 |
||
|
第四名 |
8 |
||
|
第五名 |
6 |
||
|
第六名 |
3 |

04-08 103年度C級游泳裁判講習會(彰化場)...